根据上海市人保局发布的《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,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,按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,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,分别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/月,致残二级增加280元/月,致残三级增加270元/月,致残四级增加250元/月。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/月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/月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/月。 根据《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》,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,按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,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,每人每月增加70元。 “协保”人员全数享受每月640元就业补贴 为缓解“协保”人员的生活困难,自4月1日起,所有“协保”人员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50%的就业补贴,即每月640元。 此外,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提高。其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,目前分为三档。4月1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:第1-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/月、680元/月、730元/月;第13-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-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%,并继续按照略高于上海城镇“低保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。 |
